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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案例二

  • 发布日期: 2023-08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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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
2023年,市民政局在社会组织日常监督管理中,发现宿迁市某职业培训学校涉嫌存在未履行年检义务的违法行为。经调查,该单位连续年未履行年检义务违法事实清楚,对该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

【评析】

该单位违反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“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……”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……”。

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为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)“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,责令改正,可以限期停止活动;情节严重的,予以撤销登记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……(三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;……”和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第十条“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,或连续两年“年检不合格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”

综上,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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